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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2008-09-13 00:00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州国土资源局设置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曰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事项的督办、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联络、档案、保密、保卫、接待和政务信息、目标管理、机关资产管理等工作;组织开展有关土地、矿产和测绘工作的宣传、教育、科技推广及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有关法定规费、价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使用的财务监督管理与核算;管理省、州划拨的专项资金及其他有关资金、基金,编制、申报土地、矿产和测绘工作的各项经费预算。

(二)土地管理科。

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并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依法承办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的审查、报批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依法管理土地资产;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作价出资、入股、转让、租赁、交易和政府收购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土地供应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土地使用权价格的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批工作;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依法承办农用地转用方案、土地征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的编制、审查、报批工作;负责组织对土地开发整理的立项、审查、验收工作。拟定和贯彻实施地籍管理办法;按规程、规范和标准组织实施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登记、地籍管理、动态监测和统计;依法负责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土地权属纠纷调处。

(三)矿产管理科。

编制实施全州性及区域性的矿产资源管理综合规划,组织编制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地质环境等综合及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查矿产开发规划;组织研究有关矿产管理的区域性政策措施;依法实施矿产资源相关项目规划的审查。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地质勘查工作,依照有关规定负责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工作,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协调处理地质勘查纠纷,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管理探矿权市场,指导编制和审查地方勘查项目申请书,并对勘查基金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地质环境及其信息系统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矿产品运销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矿山督察和采矿业的统计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工作;组织和协调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负责地质遗迹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监督检查科。

组织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土地、矿产资源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组织开展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转让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县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和重大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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