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关于档案工作方针、政策、法规。
第二条:负责起草本局国土资源管理档案工作制度,业务工作标准和规范。
第三条:局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本局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提高案卷质量,编制各种检索工作和参考资料,积极有效地开发并利用土地资源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档案信息资料。
第四条:监督本部门土地资源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保证国土资源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
第五条:负责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国土资源管理档案的统计报表等有关的资料,移交规定的有关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