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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2008-09-13 00:00  

州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发布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研究拟定我州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州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州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各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三)监督检查全州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查处理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拟定并实施我州耕地特殊保护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

(五)执行国家和省上制定的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和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六)拟定并纽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实施办法,执行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牧区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工作,对土地使用权价格备案。承办报州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全州矿产资源,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依法实施的地质勘查行业监督管理;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负责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十)监督检查地方财政拨付的地勘费和其他资金的使用。

(十一)负责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二)承办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土资源局设4个职能科室:办公室、土地管理科、地质矿产管理科、监督检查科。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曰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事项的督办、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联络、档案、保密、保卫、接待和政务信息、目标管理、机关资产管理等工作;组织开展有关土地、矿产和测绘工作的宣传、教育、科技推广及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有关法定规费、价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使用的财务监督管理与核算;管理省、州划拨的专项资金及其他有关资金、基金,编制、申报土地、矿产和测绘工作的各项经费预算。

(二)土地管理科。

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并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依法承办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的审查、报批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依法管理土地资产;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作价出资、入股、转让、租赁、交易和政府收购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土地供应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土地使用权价格的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批工作;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依法承办农用地转用方案、土地征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的编制、审查、报批工作;负责组织对土地开发整理的立项、审查、验收工作。拟定和贯彻实施地籍管理办法;按规程、规范和标准组织实施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登记、地籍管理、动态监测和统计;依法负责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土地权属纠纷调处。

(三)矿产管理科。

编制实施全州性及区域性的矿产资源管理综合规划,组织编制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地质环境等综合及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查矿产开发规划;组织研究有关矿产管理的区域性政策措施;依法实施矿产资源相关项目规划的审查。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地质勘查工作,依照有关规定负责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工作,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协调处理地质勘查纠纷,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管理探矿权市场,指导编制和审查地方勘查项目申请书,并对勘查基金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地质环境及其信息系统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矿产品运销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矿山督察和采矿业的统计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工作;组织和协调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负责地质遗迹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监督检查科。

组织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土地、矿产资源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组织开展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转让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县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和重大违法案件。

青海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海西支队:李来章 副队长:王昌明

职能:组织对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定土地执法监督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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