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为了加强基本农田保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基本农田保护的政策法规,形成了我国现阶段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概括起来,我国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度。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护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等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特殊保护。
(2)占用基本农田审批制度。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凡是建设占用基本农田都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征用基本农田一律报国务院审批。
(3)占补平衡制度。凡是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占用者都必须开垦与所占用的耕地相当质量与数量的新耕地;没有条件开垦耕地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要缴纳或补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耕地开垦,保证占补平衡目标的实现。
(4)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土地管理、农业等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解决。
(5)保护责任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对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奖惩,并作为市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乡级人民政府也要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农业承包合同也要载明承包农户和专业队(组)对基本农田的保护责任。同时,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6)地力建设和环境保护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基本农田的承包经营者要采取措施,培肥地力,搞好基本农田的污染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