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省发布的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拟定全州(地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地方性法规,并监督实施。
2、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州(地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计划;指导、审核各县(市、行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察计划。
3、执行国家制定的地籍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和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工作。
4、拟定并实施全州(地区)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
5、主管全州(地区)土地征用、划拨、出让工作,统一审核,按规定程序报批;承办由州政府(行署)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组织、协调审查、报批和出让方案的制定及落实;编制全州(地区)各类建设用地计划和定额指标。
6、依法对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查处理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7、负责全州(地区)国土规划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工作。
8、负责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对外合作与交流。
9、负责全州(地区)测绘工作,做好测绘资料的审定、使用工作。
10、承办省国土资源厅和州政府(行署)交办的其他事宜。
11、负责全州矿业权的审批发证、审查上报及监督管理工作。
12、负责全州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组织编号册级地质灾害防灾预案。
13、负责全州矿产资源储量汇总登记及地质资料交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