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新《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998]145号文件规定,为加强各类用地审查,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保证科学、集约、规范用地,特制定本办法。
二、审查工作由主管局长主持,参与审查的单位包括局办公室、土地科、地矿科及其他局领导。
三、审查工作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技术规范、标准为依据;遵循统一效能、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
四、审查内容如下
(一)用地是否在项目立项前经过预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三)供地方式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政策,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建设用地定额指标,是否合理和节约。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耕地占补平衡措施是否可行,是否已经落实或能够落实。
(五)划拨用地方式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有偿用地方式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政策,出让用地的出让方案是否符合规定。
(六)土地权属和用地面积是否清楚。
(七)适用法律和有关规定是否正确,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五、审查程序和时限
(一)由土地科统一接收用地报件后,及时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分送办公室、地矿科及主管局长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及时通知用地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齐。
(二)需报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省人民政府审批的用地报件及其他一般性项目的用地报件,由土地科负责审查,并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长审签。
(三)需报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大中型项目用地报件,由土地科、办公室共同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后报上主管局长审签。
(四)所有项目的用地报件、涉及到地矿科业务工作范围的,由土地科负责向地矿科进行通报并征询意见。
六、土地科提出审查意见后,应在规定期限内送办公室汇总,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拟定审查报告,经主管领导审定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或州人民政府报批。
七、要加强建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土地科应积极参加建设项目的前期预审工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认真进行预审。既要体现用途管制、依法管理的原则,又要为海西经济建设服务,特事特办,加快用地审批工作。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